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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3-09-19 16:09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特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拨款及学校专项资金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四条 法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研究生奖励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发放标准

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除当年入学新生外,上一学年度必修必选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方有资格获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

学习层次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评定比例


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

15000

25%

二等奖

8000

45%

三等奖

5000

30%


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

8000

25%

二等奖

4000

35%

三等奖

2000

40%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专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综合分数排名相同情况下,通过英语六级及以上(包括英语专业八级、托福85分以上、雅思6.0等)优先考虑;如都达到英语水平要求,则按英语分数高低确定名次。除当年入学新生外,所有参评研究生必须在上一学年内必修必选课程合格。

(一)当年入学新生评选条件

1. 博士研究生

1)一等奖为硕博连读或综合分数排名前列,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等次从高到低选取

2)二、三等奖为未被选取为一等奖的,按照综合分数排名高低确定等次;如果无法通过综合分数确定排名的,则按照博士入学考试的综合分数从高到低选取;

3)在计算综合分数时,在硕士毕业后有科研成果的方可计入综合成绩

2. 硕士研究生

1)一等奖为推荐免试录取

2)二等奖为一志愿报考录取,并按入学综合考试分数由高到低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和班级人数比例确定名额;

3)三等奖为调剂录取或虽第一志愿录取但综合排名未达到二等奖的。

第十 其他年级评选条件

申请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评选学年内必修必选课程合格,并计算学习成绩。学习成绩计算办法为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科研分之和。

1.总体原则:为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科研分相加,计算上一年度的学年综合成绩。

2.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满分为4分;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4-3*(100-百分制成绩)^2/1600];

GPA=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合格类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3.25;不及格及未合格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0。

3.综合科研分计算方法:

(一)学术期刊类计分办法参照下表:

学术期刊等级分类

对应分值

高质量代表作

10

高水平代表作

8分

CSSCI扩展版、CSSCI集刊、北大核心

5分

备注:关于高质量、高水平成果认定标准,分别参照津财大发[2021]41号文件天津财经大学高质量成果目录和津财大发[2021]24号文件天津财经大学高水平成果目录。

(二)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参与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论坛,参照以下标准计入研究生综合科研分。团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获奖成员按以下标准计平均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含地方研究会)

学科竞赛

学术论坛

特等奖

10分

2分

一等奖

8分

1分

二等奖

6分

0.8分

三等奖

4分

0.5分

优秀奖

2分

不计分

(三)为鼓励研究生踊跃参与天津市研究生科研资助计划,研究生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计1分,结项计1分,计入综合科研分,项目参与者不计分。

(四)科研成果计算的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01日至评定年度的930日。上一年度参评时已经纳入统计的科研成果不再纳入本年度科研成果计算范围。

(五)科研成果是论文形式,学生为第二作者的,第一作者如为学生本人的导师,可视同第一作者。论文必须是见刊或能检索到,录用通知一律不算。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 学院评审委员会经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2. 在学术科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 在科研或实验中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注册的;

5. 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6. 其他被认定应取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十 硕博连读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若累计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可在下一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专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39月18


编辑 | 陈诗琪

审校 | 陈方 张勤 李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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