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层次的奖项,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特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选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天津市教委及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评审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的相关评定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奖金发放,以及其他日常相关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法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及研究生奖励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参评范围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1.硕士研究生:一、二、三年级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二、三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2.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可申请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只能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博士研究生:一、二、三年级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较为突出的社会实践能力;
6.所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课程成绩和英语成绩的要求;
7.大学英语六级成绩 425 分(或托福成绩 80 分、雅思成绩 6.0 分)及以上,或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8.评审委员会结合法学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
4.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者;
5.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注册者;
6.新生在原专业未能录取而调剂至本专业录取或破格录取,均不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原则上研究生在同一层次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科研成果是论文形式,学生为第二作者的,第一作者如为学生本人的导师,可视同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本学院的在校生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相应名额。如果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名额数,则该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当年入学新生评选条件
1.博士研究生
(1)考生在前学历期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2)入学考试成绩为本专业优秀者。
2.硕士研究生
(1)校内推荐免试生,按照复试成绩排序;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和面试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其他年级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评选学年内必修必选课程合格,并计算学习成绩。学习成绩计算办法为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科研分之和,如无综合科研分不得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总体原则:为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科研分相加,计算上一年度的学年综合成绩。
2.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满分为4分;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4-3*(100-百分制成绩)^2/1600];
GPA=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合格类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3.25;不及格及未合格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0。
3.综合科研分计算方法:
学术期刊类计分办法参照下表:
学术期刊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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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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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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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高水平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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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 |
CSSCI 扩展版、CSSCI 集刊、北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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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备注:关于高质量、高水平成果认定标准,分别参照津财大发[2021]41号文件天津财经大学高质量成果目录和津财大发[2021]24号文件天津财经大学高水平成果目录。
研究生参与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可按照特等奖10分,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优秀奖2分,以团队为单位获奖的成员计平均分;省部级地方研究会奖项,一等奖1分,二等奖0.8分,三等奖 0.5分,以团队为单位获奖的成员计平均分。
第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同一层次阶段获得):
1.博士研究生以独立、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身份,署名为本校,公开发表CSSCI期刊级别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者(含两篇);
2.硕士研究生以独立、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排名前三名以内身份的,署名为本校,公开发表CSSCI期刊级别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含一篇);
3.上述公开发表CSSCI期刊级别的学术论文,必须是见刊或能检索到,录用通知一律不算。
4.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奖助体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法学院奖助体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法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确定后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和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则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查学生的身心素质、科研创新、服务社会等各方面表现,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评选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能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编辑|陈照旭
审校|陈方 冯博 张雅辉